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75条

1. 公开拍卖在执行法官监督下由执行人员唱价,价款须立即支付;法官可给予竞得人不超过五日。执行人员先盘点物品并在变卖记录中记载状态、全部程序、异议、障碍、处理,及双方出席、缺席、在场签署或拒签。 2. 记录载明竞买人姓名、住所、工作地点或电子邮箱、报价及签名,特别载明成交价、竞得人姓名、住所、工作地点及签名。 3. 执行人员公开宣布并记入记录,即足以公告继续或延期。 4. 本条及第276至278条拍卖程序可使用法律规定的远程通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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