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扣押完成后,债务人可请求执行法官将财产出售给某买受人,并附售价及买受人同意。售价低于担保债务的,自申请起七日内提交一名或多名扣押债权人;其同意或通知后七日内不反对的,完成出售并将价款存入法院金库供债权人受偿。 2. 遵守第276条,无法取得扣押债权人同意或其拒绝的,由执行法官确定变卖日期、时间、地点;执行人员立即在法院网站发布,或张贴于物品所在地门口及法院公告板。 3. 执行法官可在本国发行的阿拉伯文或外文日报,或其他技术、媒体及其认为适当方式公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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