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73条

1. 变卖在物品所在地或执行法官指定地点进行,但利益需要另行安排的除外;须在法院网站公告、张贴或发布程序完成至少三日后进行,期间允许有意者查看。 2. 物品易腐或价格波动的,执行法官可应保管人、利害关系人或执行人员请求,命在其认为适当地点即时连续出售。 3. 扣押后三十日内债权人未开始变卖且无法律障碍的,执行法官可启动变卖或视情形解除扣押;费用从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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