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人员拟扣押已在债务人处被扣动产时,保管人须出示首份扣押记录副本并提供物品;执行人员盘点,扣押此前未扣之物,同地物品由首项扣押保管人一并保管。 2. 该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首位扣押债权人、债务人、未在场保管人及命令首项扣押的机关送达。 3. 送达后,即使首位债权人放弃,扣押仍为第二债权人利益存续;并视为对执行人员持有变卖所得的扣押。 4. 首项动产扣押无效,不影响本身有效的后续扣押。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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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人员拟扣押已在债务人处被扣动产时,保管人须出示首份扣押记录副本并提供物品;执行人员盘点,扣押此前未扣之物,同地物品由首项扣押保管人一并保管。 2. 该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首位扣押债权人、债务人、未在场保管人及命令首项扣押的机关送达。 3. 送达后,即使首位债权人放弃,扣押仍为第二债权人利益存续;并视为对执行人员持有变卖所得的扣押。 4. 首项动产扣押无效,不影响本身有效的后续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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