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人员为被扣物指定保管人;双方未提出有能力者时,由其选择。债务人请求的,应指定债务人,但有合理的挥霍、转移风险除外;理由及债务人意见记入记录并立即提交执行法官决定。 2. 扣押地点无人愿任保管人而债务人在场的,责令其保管,不理会拒绝。债务人不在场的,执行人员采取一切保全措施并立即提交执行法官,命将物品移交由债权人或执行人员选择的可靠同意者,或暂由警方保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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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人员为被扣物指定保管人;双方未提出有能力者时,由其选择。债务人请求的,应指定债务人,但有合理的挥霍、转移风险除外;理由及债务人意见记入记录并立即提交执行法官决定。 2. 扣押地点无人愿任保管人而债务人在场的,责令其保管,不理会拒绝。债务人不在场的,执行人员采取一切保全措施并立即提交执行法官,命将物品移交由债权人或执行人员选择的可靠同意者,或暂由警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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