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管人在扣押时在场的,签署扣押记录并取得副本后,物品在原地交其保管;缺席或后来指定的,盘点后交付,由其签署盘点记录并获副本。 2. 保管人拒绝签署扣押、盘点记录或拒收副本的,执行人员应更换保管人,否则立即提交执行法官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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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管人在扣押时在场的,签署扣押记录并取得副本后,物品在原地交其保管;缺席或后来指定的,盘点后交付,由其签署盘点记录并获副本。 2. 保管人拒绝签署扣押、盘点记录或拒收副本的,执行人员应更换保管人,否则立即提交执行法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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