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65条

1. 扣押金银首饰、金银锭、其他贵金属、珠宝或宝石的,须称重并在记录中准确描述,由执行法官依职权或应申请执行人请求指定专家估价。 2. 应任一方请求,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亦可同法估价;专家报告均附扣押记录。 3. 为称重、估价需搬运的,装入密封容器,记录载明并描述封印,存入法院金库。 4. 扣押现金、纸币的,执行人员在记录中说明种类、金额并存入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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