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遵守第236条,扣押以在实施地点制作的电子或纸质记录进行。除送达资料外,载明:a. 执行文书;b. 扣押债权人在本国的住所、工作地点;均无的,指定执行法院辖区地址;c. 扣押地点、执行人员措施、所遇障碍、异议及处理;d. 被扣物详细清单,包括种类、描述、数量、重量或尺寸及估值。 2. 执行人员及在场债务人签署;拒签记入记录。债务人签署本身不视为接受裁判。 3. 除执行法官命令外,扣押无须将物品移离原处。 4. 物品一经记入记录即被扣押,即使未指定保管人;执行人员照片为记录的组成部分。 5. 债务人在场或扣押在其住所、工作地点进行的,向其或代收者交副本;缺席且在其他地点的,须在扣押后七日内依第10条向其送达记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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