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55条

1. 第三人通过将所负财产存入法院金库履行;被扣动产无法存入的,可应第三人或债务人请求,交命令机关指定的保管人。 2. 存入时附第三人签署的说明,列明其处各项扣押、送达日期、扣押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身份、地址、扣押依据文书及担保金额。 3. 命令机关立即通知扣押债权人、债务人存入或动产交保管情况。 4. 金额或动产足以清偿扣押债权的,存入或保管可代替持有情况报告。 5. 新扣押导致所存金额、动产不足的,任何扣押债权人可要求第三人自要求日起七日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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