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依第255条或第244、245条存入的,第三人须自扣押送达起七日内向命令机关报告,载明债务金额、原因及可能的消灭原因;持有动产的,附详细清单。 2. 财产由政府、公共机构、公共机关或银行持有的,由该实体在上述期限内向命令机关发函,载明相同资料。 3. 第三人不欠债务人不免除报告义务,此时可向命令机关提交声明;职业保密亦不免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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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依第255条或第244、245条存入的,第三人须自扣押送达起七日内向命令机关报告,载明债务金额、原因及可能的消灭原因;持有动产的,附详细清单。 2. 财产由政府、公共机构、公共机关或银行持有的,由该实体在上述期限内向命令机关发函,载明相同资料。 3. 第三人不欠债务人不免除报告义务,此时可向命令机关提交声明;职业保密亦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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