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在执行文书送达时或程序任何阶段,提出全部、部分履行执行标的或交付标的的,执行人员记入记录,并令其于当日、最迟次日将所提金额存入法院金库供申请执行人受领,或完成交付。 2. 所提仅为部分债务的,对余额继续执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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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在执行文书送达时或程序任何阶段,提出全部、部分履行执行标的或交付标的的,执行人员记入记录,并令其于当日、最迟次日将所提金额存入法院金库供申请执行人受领,或完成交付。 2. 所提仅为部分债务的,对余额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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