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为第233条例外,在不影响动产、不动产保全扣押、第三人持有债务人财产扣押规则及其他法律的前提下,执行法官从信用信息报告、事实迹象或债权人一般担保丧失中发现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可在执行文书送达前依本法保全扣押。 2. 执行法官可在送达执行文书前查询债务人财产。 3. 有迹象表明债务人拟离境的,可在送达前禁止被执行人出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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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第233条例外,在不影响动产、不动产保全扣押、第三人持有债务人财产扣押规则及其他法律的前提下,执行法官从信用信息报告、事实迹象或债权人一般担保丧失中发现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可在执行文书送达前依本法保全扣押。 2. 执行法官可在送达执行文书前查询债务人财产。 3. 有迹象表明债务人拟离境的,可在送达前禁止被执行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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