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电子或纸质登记时,申请执行人须在执行请求清单中列明所需措施。 2. 执行前须依本法送达程序送达执行文书。 3. 送达文件载明请求,命债务人自送达起七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无原住所、工作地点或已选地址的,须指定当地地址。 4. 执行文书基于开立信贷合同的,送达时附依债权人商业账簿制作的债务人账户摘要。 5. 执行不动产腾退或交付动产、不动产的,送达文件须充分确定该财产。 6. 文书规定腾退、交付日期的,送达文件须载明。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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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电子或纸质登记时,申请执行人须在执行请求清单中列明所需措施。 2. 执行前须依本法送达程序送达执行文书。 3. 送达文件载明请求,命债务人自送达起七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无原住所、工作地点或已选地址的,须指定当地地址。 4. 执行文书基于开立信贷合同的,送达时附依债权人商业账簿制作的债务人账户摘要。 5. 执行不动产腾退或交付动产、不动产的,送达文件须充分确定该财产。 6. 文书规定腾退、交付日期的,送达文件须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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