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身份事项执行法官对实体执行争议作出的裁判,可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2. 同一双方在其他法院辖区另有身份事项执行案卷的,可合并由最先登记执行案卷的执行法官审理,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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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份事项执行法官对实体执行争议作出的裁判,可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2. 同一双方在其他法院辖区另有身份事项执行案卷的,可合并由最先登记执行案卷的执行法官审理,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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