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08条

1. 主管执行法官向应实施措施地区的执行法官作出委托,并附执行所需全部法律文件。 2. 受托执行法官作出执行委托所需决定,并裁判向其提出的执行异议;对其决定的异议或上诉,依第209条程序、期限向主管法院提出。 3. 实施委托的法官将结果告知主管执行法官,并移交所收物品或变卖扣押物所得其他款项。 4. 受托法官发现法律障碍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执行的,应通知主管执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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