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上诉人可追加原诉中未被列为上诉对象的任何当事人,并须在第182条第3款期限内向其送达上诉。 2. 被追加者可在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答辩备忘录;上诉人可依第182条期限答复。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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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上诉人可追加原诉中未被列为上诉对象的任何当事人,并须在第182条第3款期限内向其送达上诉。 2. 被追加者可在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答辩备忘录;上诉人可依第182条期限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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