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77条

1. 对离婚、解除婚姻或不动产所有权裁判提起最高法院上诉,停止执行。 2. 其他情形下,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请求且执行可能造成难以补救的重大损害时,法院可暂时停止执行。主管合议庭庭长确定审理日期,上诉人以该上诉状通知对方。法院决定停止执行,或认为上诉基于第175条以外理由的,应在六十日内确定评议室审理日期。 3. 法院应在申请后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停止执行请求。 4. 命令停止执行时,可要求担保或采取保护被上诉人权利的必要措施。 5. 停止执行命令自申请日起适用于胜诉方依被上诉裁判采取的执行措施。 6. 请求被驳回的,上诉人承担费用。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