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诉仅就被上诉部分,使案件恢复至被上诉裁判、决定作出前的状态。 2. 案件管理办公室移送后,法院在评议室审理。 3. 法院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终结上诉诉讼的附理由裁判或决定,在评议室裁定上诉不被允许、不予受理、权利消灭,或维持原裁判、决定;必要时可开庭审理实体。 4. 审理以向上诉法院提交的新证据、异议、抗辩,以及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者为依据。 5. 上诉不受理新请求,法院依职权裁定;但可在原请求中增加一审最终请求后到期的报酬、工资及其他附随款项和此后增加的赔偿额;原请求标的不变时,可变更、补充诉因。 6. 不得追加原诉未参加者;仅请求加入一方者,或认为被上诉裁判、决定对其有约束力者可参加上诉。 7. 对终结诉讼的裁判、决定上诉,必然包括案件中先前作出的全部裁判、决定,但已明示接受的除外,并遵守第1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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