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上诉人可在案件管理办公室或法院首次庭期前,依通常程序或提交载有理由的备忘录提起上诉。 2. 在上诉期内提出的为对向上诉;期限后提出,或提出者在原上诉前已接受裁判的,为附带上诉。 3. 附带上诉从属于原上诉,原上诉人撤回或原上诉因形式不予受理的,附带上诉失效;对向上诉不因原上诉消灭而消灭,无论其以何种方式提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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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上诉人可在案件管理办公室或法院首次庭期前,依通常程序或提交载有理由的备忘录提起上诉。 2. 在上诉期内提出的为对向上诉;期限后提出,或提出者在原上诉前已接受裁判的,为附带上诉。 3. 附带上诉从属于原上诉,原上诉人撤回或原上诉因形式不予受理的,附带上诉失效;对向上诉不因原上诉消灭而消灭,无论其以何种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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