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有理由请求法院签发命令的,应向主管法官提出申请;案件登记后,向审理合议庭的审判长提出。除电子登记外,申请一式两份,载明事实、依据、申请人住所和工作地点;在本国均无的,指定本国送达地址,并附证明文件。 2. 法官或审判长最迟于提交次日在一份申请上书面或以电子方式作出命令。一般无须说明理由;新命令与先前命令相反的,须说明理由,否则无效。命令记入专门记录或庭审记录。 3. 命令以法官或审判长致有关机构的函件执行,申请存卷,无须送达或附具执行文书格式。因自然人或私法法人原因无法执行的,可作出附理由且不得上诉的决定,按每迟延一日处一千至一万迪拉姆罚款。全部执行后提出可接受理由的,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罚款。 4. 罚款决定经通知被罚者后,可由作出者执行。 5. 命令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交执行的失效,但不妨碍申请新命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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