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41条

1. 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命令所针对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向主管法院或作出命令的法官提出异议,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原诉已在法院进行不妨碍审理异议。 2. 异议须说明理由。 3. 可独立提出或附于原诉,适用提出附带请求的程序。 4. 对异议应裁判维持、变更或撤销命令,该裁判仅可上诉。命令由上诉法院作出的,异议由同院不同合议庭审理,其裁判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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