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84条

1. 保险公司主席及董事会成员提出辞职,或空缺职位达到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四分之一(1/4)的,行长应: a. 设立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临时委员会,并从成员中任命主席及副主席,负责管理有关公司; b. 自本款a项所述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不超过三(3)个月内召集股东大会,该期限仅可续延一次相同期间,以选举有关公司新董事会。公司应承担行长确定的委员会报酬。 2. 任何董事会成员或其他获授权个人职位出现空缺时,保险公司应通知中央银行。保险公司或其董事会(视情况而定)应在取得中央银行批准后,自职位空缺之日起不超过三十(30)日内填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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