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78条

1. 保险业务及服务分为下列两类: a. 人身保险及资金积累业务; b. 财产及责任保险。 2. 董事会发布的决定、法规和指示应确定归入每类保险的保险业务及服务。 3. 保险公司经营目的应为开展保险业务。未经中央银行批准,保险公司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 4. 本节规定在中央银行依其性质确定的相称范围内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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