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并满足公共部门及政府相关实体对迪拉姆和外币的需求,中央银行应按现行汇率向有关交易对手买入或卖出以迪拉姆计价的外币。 2. 中央银行可收费为公共部门及政府相关实体在国家境内、境外或金融自由区内办理银行业务及提供银行服务。 3. 公共部门及政府相关实体可在中央银行开立迪拉姆及外币账户,并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中央银行应结合现行利率支付或收取利息。 4. 中央银行可依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签署协议所规定的条款、条件及利率向政府提供垫款或其他信贷便利,但该等资金仅可用于弥补政府收入相对于支出的临时、不可预见缺口。政府不得将该等垫款再次出借或授予任何其他实体。任何时候已授予垫款均不得超过政府最近三(3)年预算实际平均收入的百分之十(10%)。政府应自垫款授予之日起不超过一(1)年内偿还。如未在本款规定日期偿还,应依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签署的协议对未偿余额计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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