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36条

1. 公共部门及政府相关实体应向中央银行提供其为实现本法令规定目标及履行职能所需的一切信息和统计数据,包括全部货币、经济统计数据以及外部部门和消费者价格统计数据。经与有关机关协调,中央银行可全部或部分发布其认为适当的统计数据。 2. 中央银行认为编制国内市场及外部部门统计数据有必要时,可与有关机关协调,要求国家境内任何法人一次性或持续提供业务活动数据,包括发行或处理支付工具、对金融工具和交易进行清算及结算的实体、养老基金以及投资和控股公司。任何该等请求均具有约束力。 3. 中央银行应对从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机构及机关收集的数据保密。为发布之目的,数据应以统计形式汇总,或向国家主管机关及国际组织、机构传播。 4. 中央银行应向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机构及机关发布指引,说明须向中央银行提供的数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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