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 第3条 — Article (3) Independence of the Central Bank

Part One: The Central Bank · Chapter One: Organization, Scope and Objectives of the Central Bank

1. 中央银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邦公共机构,享有财务及行政独立性,并具有开展一切确保实现其目标之业务和活动所需的法律行为能力。中央银行直接向国家总统负责。 2. 有关公共财政、招标及拍卖、公共会计和联邦人力资源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中央银行;该等事项适用中央银行自身法规。 3. 阿联酋问责局的职能仅限于事后审计,其无权干预中央银行业务经营或质疑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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