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81条

1. 违法行为由法人实施的,如证明负责管理的人员知悉违法,或违法因其疏忽、未履职而发生,该人员依违反本法令行为所规定的相同刑罚处罚。 2. 法人员工以其名义并为其利益实施违法的,法人应与负责管理的人员就判处的罚款及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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