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银行应建立持牌金融机构治理总体框架,发布有关其董事会组织的规则、法规,并确定董事会成员须满足的条件及获授权个人任命条件;在国家金融市场上市的机构还应遵守有关监管机关制定的最低公司治理要求。 2. 持牌金融机构提名、任命或续任任何董事会成员,以及任命任何获授权个人或续签其劳动合同,均应事先取得中央银行批准。 3. 董事会为维护公共利益,可驳回任何主体的董事会成员提名、任命或续任,亦可驳回任何获授权个人的任命或劳动合同续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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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银行应建立持牌金融机构治理总体框架,发布有关其董事会组织的规则、法规,并确定董事会成员须满足的条件及获授权个人任命条件;在国家金融市场上市的机构还应遵守有关监管机关制定的最低公司治理要求。 2. 持牌金融机构提名、任命或续任任何董事会成员,以及任命任何获授权个人或续签其劳动合同,均应事先取得中央银行批准。 3. 董事会为维护公共利益,可驳回任何主体的董事会成员提名、任命或续任,亦可驳回任何获授权个人的任命或劳动合同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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