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02条

1. 保险转让申请应连同转让协议相关文件提交中央银行。申请应由转让申请人承担费用,在两份当地日报发布,其中一份为阿拉伯文日报,或依中央银行规定的其他机制发布。公告应说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就转让向中央银行提出异议,并须明确异议事项及理由。 2. 如在本条第1款所述期间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中央银行认定转让不会对受让方和转让方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能保护双方被保险人利益,中央银行应批准保险单转让。决定应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官方公报发布,并可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公司债权人援引。资产应依所有权转让及资产让与规定转移至受让保险公司;转让资产免缴该等规定项下登记费。 3. 在本条第1款所述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仅可在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或异议获终局裁决后决定转让申请。但保险公司向中央银行提供与其对异议人义务等额的担保(包括为保留保险公司任何资产可能产生的费用)的,中央银行可作出批准转让的决定。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