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起刑事诉讼前,管理局可依内阁决议发布的控制规则,就本法令规定的犯罪与违法者和解。 2. 和解未在规定期限生效或违法者拒绝其条款的,管理局将事项移送主管检察机关采取刑事诉讼程序。 3. 提起刑事诉讼后、终局判决作出前,主管检察机关可依第1款相同控制规则与违法者和解。 4. 终局定罪判决作出前达成和解,导致刑事诉讼终止或停止执行刑罚,但不影响受害人在民事法院请求赔偿的权利。终局判决后达成的和解不产生效力。 5. 和解效力不及于没收刑罚或犯罪所得资金、收益相关措施;无论和解在终局判决前后达成,该等刑罚措施继续执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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