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73条

1. 除本法令规定刑罚外,法院可施加一项或多项措施:a)禁止从事与犯罪有关的金融活动,最长五年;b)撤销认可或禁止执业,最长五年;c)禁止担任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最长五年;d)永久撤销从事金融活动所需许可、批准或登记;e)没收资金和扣押资产归国家所有,并可依现行财政立法分配给管理局。 2. 累犯必须施加第1款至少一项措施。 3. 法院可命令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由被定罪者承担费用公布定罪判决。 4. 管理局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在遵守本国现行立法前提下,公布依其请求启动的刑事程序终局判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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