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75条

1. 已对债务人启动程序的债权人实施下列行为,处监禁及(或)不超过三十万迪拉姆罚金:a. 以欺诈方式增加债务人所欠债权;b. 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以特别利益换取在债权人会议上支持债务人投票;c. 债务人停止付款后,明知而与其订立秘密协议,为自己取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特别利益。 2. 法院应判决第1款c项协议对债务人及任何其他人无效,责令债权人返还依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即使已判无罪;必要时可应利害关系人请求判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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