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264条第2款期限届满后十日内,部门将上诉案卷及收到的备忘录连同其意见移送上诉法院。上诉不停止程序、判决或被诉决定,上诉法院另有决定除外。 2. 上诉法院判决为终局,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上诉;但作出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则撤回。 3. 上诉法院判决无须送达即执行,不得提出执行异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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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264条第2款期限届满后十日内,部门将上诉案卷及收到的备忘录连同其意见移送上诉法院。上诉不停止程序、判决或被诉决定,上诉法院另有决定除外。 2. 上诉法院判决为终局,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上诉;但作出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则撤回。 3. 上诉法院判决无须送达即执行,不得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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