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64条

1. 上诉提交破产部门,由其在上诉法院登记;法院自提交后三十日内确定审理日期。是否按期以提交部门之日为准。 2. 部门最迟在提交后十日内通知当事人、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未列为当事人的受托人、监督人及法院认为应通知者。 3. 单位、受托人、监督人各自在获通知后十日内向部门提交意见备忘录;利害关系人可在同一期限提交答辩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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