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58条

债务人或受托人有下列行为,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诉:1. 未通知其参加债权人会议或未依本法公告会议;2. 提议或以不公平方式行事损害其利益;3. 疏忽、怠于履职或未依既定标准尽到应有注意;4. 滥用、扣留债务人资产或财产,或违反对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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