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第252条受理债务人启动预防性和解、重组申请的,可应其请求准许取得有担保或无担保的新融资:1. 新融资优先于启动决定日任何现有普通债务;2. 可抵押债务人未抵押财产;3. 可在估值高于原抵押担保债务的已抵押财产上设新抵押,新抵押顺位低于原抵押,除非担保债权人同意同等或更高顺位;4. 抵押权人为持牌融资机构的,即使财产估值等于原担保债务,亦可在不超过财产价值百分之三十范围再抵押;法院可批准新抵押与原抵押同等或更高顺位,尤其新融资用于取得维持经营所需材料、服务并创造收益协助清偿到期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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