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50条

下列情形不得依第248条免除剩余债务:1. 债务依个人身份法产生、欠公共财政或由个人担保;2. 债务人隐匿本法要求提供的信息、文件,拒不遵守法院提交命令,或提供误导材料、信息;3. 债务人行为导致本法程序延误;4. 在相关破产程序终结日前六年内曾依本法获得债务免除;5. 因危害国民经济犯罪或本法犯罪被终局判处剥夺自由刑,且尚未恢复权利;6. 第5项刑事案件仍在调查或审判时,免除申请程序及针对债务人追收余额的一切措施暂停至终局判决;法院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保全措施保护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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