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36条

1. 任何人可从债务人财产中取回经证明归其所有的物品;债务人或受托人拒绝返还的,争议提交法院。 2. 取回申请在启动破产程序决定后提出的,须经法院许可方可交付所请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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