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32条

1. 买方在付款前被启动破产程序,而货物仍在卖方处、尚未进入买方或其受托销售代理人的仓库,或卖方尚未将权益、不动产转至买方名下的,卖方可留置该等财产,收回为交付买方而放弃占有的财产,并解除合同。 2. 货物已失去同一性,或债务人在到达前依所有权凭证、提单无欺诈地处分的,不得取回。 3. 受托人或债务人经法院许可,可要求履行合同并向卖方支付约定价款。受托人不要求的,卖方可主张解除、请求赔偿并以该请求参加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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