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方被启动破产程序前,买卖合同依判决或合同条件解除的,货物、权益或不动产仍以原物存在于债务人财产中的,卖方可取回。 2. 即使合同在启动程序决定后解除,只要取回或解除之诉在决定前提起,亦可取回。 3. 本条取回申请适用第228条相同条件和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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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方被启动破产程序前,买卖合同依判决或合同条件解除的,货物、权益或不动产仍以原物存在于债务人财产中的,卖方可取回。 2. 即使合同在启动程序决定后解除,只要取回或解除之诉在决定前提起,亦可取回。 3. 本条取回申请适用第228条相同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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