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21条

1. 同时对同一债务的全部共同债务人启动程序的,债权人可在针对每一人的程序中以全部债权参加,直至本金、利息和费用全部受偿。 2. 债权人所得超过债权及从权利的,超额依共同债务人义务顺序返还由他人担保的债务人财产。 3. 无法适用上述顺序的,超额返还支付超过其债务份额的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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