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已从同一债务的一名共同债务人收取部分债务,随后对其他全部或其中一人启动程序的,仅可就余额参加程序,并保留向未被启动程序者请求余额的权利。 2. 该共同债务人可依本法,就其代被启动程序债务人清偿的金额参加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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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已从同一债务的一名共同债务人收取部分债务,随后对其他全部或其中一人启动程序的,仅可就余额参加程序,并保留向未被启动程序者请求余额的权利。 2. 该共同债务人可依本法,就其代被启动程序债务人清偿的金额参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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