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担保债权人依第213条提出申请的,应在提交后十日内通知受托人、债务人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上述主体可自获通知后十日内向法院异议,理由为批准申请将:a. 实质妨碍债务人有效经营;b. 阻止提出可能获债权人接受的预防性和解建议或重组计划,或使和解、重组失去可行性;c. 对债务人、债权人的损害大于拒绝申请对申请债权人的损害。 2. 法院应在异议提交后十日内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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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债权人依第213条提出申请的,应在提交后十日内通知受托人、债务人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上述主体可自获通知后十日内向法院异议,理由为批准申请将:a. 实质妨碍债务人有效经营;b. 阻止提出可能获债权人接受的预防性和解建议或重组计划,或使和解、重组失去可行性;c. 对债务人、债权人的损害大于拒绝申请对申请债权人的损害。 2. 法院应在异议提交后十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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