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12条

1. 债务人占有的资产所有人经破产法院许可,可在证明不取回将遭受严重损害,且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因资产丧失所受损害不成比例时取回。 2. 下列任一情形构成第1款严重损害:a. 资产价值预计大幅下降;b. 资产并非执行预防性和解建议、重组计划或将破产人财产作为持续经营业务出售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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