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98条

1. 和解条件全部履行的,受托人向破产部门申请决定以和解终结程序,并在给予债权人向部门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后十日内通知第197条所列主体。债权人自获申请通知后十日内向部门提出异议。 2. 法院在申请提交后十日内决定;批准的,作出以和解终结破产程序的决定,部门在决定后十日内公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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