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99条

1. 以和解终结破产程序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受托人向破产部门提交最终账目;部门自提交后十日内通知债务人。 2. 债务人可自获通知后十日内向部门提出异议。部门自异议提交后十日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自获通知后十日内答复。答复期限届满后十日内,部门将异议案卷连同其意见备忘录移送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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