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96条

1. 债权人决定批准或拒绝和解的会议后十日内,受托人通知破产部门,附和解条件、会议记录、出席和投票证明。债权人批准的,请求法院批准;法院在部门获通知后十日内批准。部门在批准决定后十日内依第35条公告,并将摘要登记于破产登记簿和商业登记簿。 2. 获批准的和解对有权表决和解条件的债权人均有效,包括赞成、反对、提出异议或未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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