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托人获通知后十日内召集债权人讨论和解条件。申请由债务人提出,而受托人此前未就条件提出意见或未提供第193条第1款报告的,应将报告和意见附会议通知。 2. 会议召集和表决适用第172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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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获通知后十日内召集债权人讨论和解条件。申请由债务人提出,而受托人此前未就条件提出意见或未提供第193条第1款报告的,应将报告和意见附会议通知。 2. 会议召集和表决适用第1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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