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86条

1. 和解获批准前因债务人财产不足而停止破产工作的,法院可决定终结程序。 2. 因财产不足终结后,各债权人恢复依法采取个别措施和提起个别诉讼的权利。 3. 债权已在破产程序中审核并最终接受的,债权人可依第185条对债务人执行。 4. 破产受托人自终结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对债权人交付的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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