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程序终结后,每一债权人恢复采取个别措施追收债务余额的权利。债权在程序中经审核并最终接受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判决构成执行依据,各债权人可在其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财产执行。 2. 破产法院或上诉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视情况依破产部门证明,向各债权人出具注明其姓名和债权金额的判决执行副本。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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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程序终结后,每一债权人恢复采取个别措施追收债务余额的权利。债权在程序中经审核并最终接受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判决构成执行依据,各债权人可在其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财产执行。 2. 破产法院或上诉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视情况依破产部门证明,向各债权人出具注明其姓名和债权金额的判决执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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